
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公消〔2013〕60號
第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按要求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19
4.1.14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醫療機構,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三《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津政辦規〔2023〕5號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評估結果存入消防檔案。每年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四《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